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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外展会补贴政策

时间:2016-07-21 10:41:09 来源:外展网 浏览:


外展网讯: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省级有关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5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5〕216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14〕16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5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
1.支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
(1)支持企业优化贸易投资布局。鼓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优化贸易投资布局。支持近五年(2010年及以后)入驻四川的加工贸易企业(含项目投资、增资扩股)和配套产业链生产企业租用生产设施设备,开展加工贸易。对以前年度未享受类似财政支持的,给予不超过租金实际发生额7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对省内企业,开展国际市场营销、培训、融资、代理、质量安全示范等综合服务,开展面向国际市场的公共实验检测、产品设计、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公共技术研发、农产品追溯体系、市场营销服务、国际孵化器、公共展示、公共规划编制和信息管理、公共培训、公共供应链管理服务、跨境电子商务营销等公共服务。按以下内容标准支持:
各类公共服务项目设备购置费(运输工具除外)、统计信息资料购置及系统和技术研发费用;产品设计中心发生的相关设计费;公共展示、培训发生的相关场租费用,以及培训发生的相关教材编印、培训专家聘请费用;规划编制发生的相关编制费;国际营销发生的营销策划、品牌推广、形象宣传、信息咨询、市场推介、场地租赁费;国际孵化器发生的相关研发、生产、经营、办公场地费及通讯、网络等共享设施费等给予不超过70%、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对文化企业境外展览中设立公共展位的,在承诺不收取参展企业展位费的前提下,对公共展区的相关费用(展位制作搭建费、设备租赁费、翻译费)予以70%的补助。向欠发达地区外经贸企业提供参展、培训的公共服务给予倾斜。

2.鼓励2014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经营能力
(1)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项目指外贸软件云服务、企业创建外文网站、开发外贸业务单证管理、客户供应商管理、产品管理等外贸业务流程一体化的信息化管理项目,以及在国内、国际有影响的互联网网站进行宣传、商品营销等网络营销活动。对创建中小企业外文网站、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企业网络营销活动发生的制作费,营销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不超过5万元的支持。

(2)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
○1国际市场考察(含参展)。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及企业“走出去”、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境外市场进行的商务市场调研、参展活动,包括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含员工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培训。一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三个项目,一次参展活动项目支持两个人,一次其他活动项目支持一个人,每人支持额最高不超过美洲、非洲1.8万元,欧洲、大洋洲1.4万元,亚洲8000元,港、澳、台4500元。
○2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满足三个条件:境外宣传推介活动。制作的宣传材料不少于500份,或宣传视频不少于5分钟。宣传材料及宣传视频至少具有一种外国文字或语言。对宣传材料、视频的翻译及制作费、境外宣传推介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3境外展览会参展。指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展览会。对展位费、国(境)外场租费等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一家企业每年最多支持三个展会项目。对不发生展位费的服务贸易展会活动,企业发生的报名费、入门费、会议费、私密洽谈费等视同展位费予以补助。
对参加境外活动的货物贸易企业展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支持,一个团组中每个参展企业的补助不超过以下限额:北美洲、南美洲2.5万元,欧洲、大洋洲2万元,非洲1.5万元,亚洲1万元。
○4文化贸易企业境外展演。文化贸易企业开展境外展览、演出,对实际发生的国(境)外场租费、展品或道具国际运输费、品牌推广费(宣传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支持;对人员费(不超过10人)按考察标准实行定额补贴。
(3)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
○1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专利申请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2境外商标注册和翻译。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文化贸易企业开展境外著作权和版权注册登记、翻译。对注册费、翻译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3资质认证。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对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发生的认证费、审核费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4)境外投(议)标。包括成套设备和大型单机境外投(议)标、对外工程承包投(议)标、援外物资和成套项目以及参加国外大宗商品采购投(议)标项目。此项为风险支持,如项目中标,则不予支持。对标书购制费、项目初步设计、咨询、翻译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初步考察费比照国际市场考察支持。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
(1)促进外贸产品创新、研发设计、标准制订。
支持产品质量提升。支持外经贸企业为产品创新、研发设计能力提高和国际标准制订所进行的技改、研发项目。技改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轻工、化工、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额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研发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对技改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生产设备购置费和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2)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1支持品牌培育。支持企业在国(境)外办展、参展、进行品牌宣传推广、市场推介、商标和专利注册认证。支持收购国外品牌、购买品牌商标使用权。支持获得境外品牌授权并产生进口实绩。以上三项支持内容给予场租费、宣传费、注册费、认证费、收购费、使用费、授权费等实际发生费用不超过70%、不超过200万元的支持。
○2推动建立国际营销和服务网络。支持企业首次设立国(境)外分支机构、建立营销网点,包括在外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商务平台、分支机构、专卖店、批发中心、展示中心、售后服务中心、仓储中心,进入国外卖场、商场、超市等。场租费及设备购置费等给予不超过70%、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发展。支持跨境电商企业接受集中监管和主动报关,对我省集中监管试运行中产生的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以我省邮包方式报关产生的报关费用,给予不超过70%、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支持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加工升级、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项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
对符合支持方向的项目开展研究、服务及购置技术、设备、软件、服务、资料和信息等产生的费用,实行事后奖补的方式,根据实际投资额给予支持,标准为:
(1)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印染后整理技术升级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2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丝绸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项目:对申报获得高档丝绸标志产品所产生的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地级以上城市建立丝绸销售分公司、直销店、提升直销店档次、在知名连锁经营百货企业设立专柜等产生的房租、入场费、装修费和形象展示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组织丝绸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的公共布展、场地租赁等公共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已纳入“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活动的除外)。

(4)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
1.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定额支持。给予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不超过500万元的定额支持,专项用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需设备购置、运营及维护费用;建立服务外包信息安全及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国际市场品牌推广、开展产业研究等。

2.国际资质认证奖励。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相关认证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给予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2个项目,参照同类认证费用情况按照就低原则,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研发项目补助。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为提高国际服务外包接包能力、水平和质量,完成的面向国际市场的技术、业务流程和商业模式等方面的研发创新项目,且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对研发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1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中高端人才培训/实训补助。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中高端人才海外培训、实训,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人的国际交通费和培训费定额支持,支持标准为:800元/人次?天,最长不超过60天。

5.培训机构人才培训补助。对培训机构(含大专院校)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定制培训、或开展线上人才培训,对培训相关的教材编印购置、教师授课费,在线培训平台的搭建、使用和内容购制费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额7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技术出口贴息。对企业在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收汇凭证的技术出口业务,以技术出口的收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4年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技术出口业务适用于以上技术出口贴息政策。

(三)引导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1.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1)项目前期费用
对企业前期业务中发生的咨询费、勘测调查费、编制费、资料费、翻译费等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以上费用按不超过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额(对外工程承包项目合同额)的15%且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发生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
(2)项目经营拓展费用。我省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或控股的境外企业,在开展项目建设运营时,在境外进行宣传推广、法律及商务咨询、场地租赁、安全保卫和设备购置、申报的各类新技术国际认证评定或专利申请等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额的40%支持。实际发生额大于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算。累计3年享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3)资源回运费用。我省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牧业和矿业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费和保费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额的40%(实际发生额大于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支持。累计5年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4)“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员工,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支持。
支持标准:按不超过实缴保费的40%(每个人员实际支出保费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计算)支持。
(5)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支持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6)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保险费用。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时,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中长期工程项目保险的保费给予支持。支持标准: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额的40%(实际发生额大于200万元的按200万元计算)支持。
(7)项目贷款贴息。对我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中,用于项目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贷款可由我省企业或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的,参照贷款贴息补贴。
支持标准: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贷款贴息比例不超过认定有效费用的50%。
当年已享受前述6项费用补贴的项目或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支持。
重点项目支持标准:属于重点支持范围的项目,1—6项的支持标准上限比例为不超过50%,第7项的支持标准上限比例为不超过70%。

2.对外劳务合作公共服务机构
(1)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费。对我省各级劳务服务平台在场所建设、租赁、维修和办公设备购置、系统开发及维护、宣传推介等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实际支出费用超过50万元的,按50万元计算)。

(2)外派劳务培训机构培训费。对我省相关培训机构接受我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委托开展外派劳务人员语言、职业技能、素质提升等专项培训,在场所建设、租赁、维修和培训设备购置、组织编写、购买培训教材、聘请培训教师等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支持标准:根据培训派出人数,对实际发生的费用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

2014年培训派出人数在100至499人的,实际支出费用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培训派出人数在500至999人的实际支出费用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计算;培训派出人数在1000至1999人的,实际支出费用超过150万元的,按150万元计算;培训派出人数在2000以上的,实际支出费用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


二、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按照《细则》(川财建〔2014〕16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申报,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纸质申请材料,初审汇总后,出具推荐意见,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同时,各扩权县(市)应抄送相关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内容包括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情况及各类项目申报汇总表(文件及其附件汇总表报省财政厅经建处一份,商务厅财务处一份,商务厅各相关业务处一份附相关企业申报材料一份),省级企业、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报(申报文件及材料报送要求同上)。所有申报材料需编制目录,用A4纸装订成册,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鲜章,报送截至时间2015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为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动态监管,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商办财函〔2014〕593号)要求,2015年,网络系统(网址为zxzj.mofcom.gov.cn)正式运行。各市(州)、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将所属企业、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材料,利用2014年商务部统一配发的密钥,在网络系统上按要求录入,省级企业、单位由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录入。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仍由各地企业通过网址www.smeimdf.org.cn填报申请。所有网络录入项目申报内容、材料必须与纸质文件一致。

(三)其他
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及相关表格等详见项目申报指南,在商务厅公众网下载。

资讯来源:四川省外展会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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