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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汽车配件别这样做,不然你就亏大了

时间:2017-10-23 11:33:35 来源:外展网 浏览:

奔驰汽车配件最近有这么一则消息引起了我们的关注,提醒了我们奔驰汽车配件企业一声,就来看看是什么消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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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人民法院对本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王某某系本区模具制造行业的一名私营企业主。2013年前后,王某某未经奔驰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生产了多副奔驰汽车塑料配件模具,并通过试模加工点生产出假冒奔驰商标的汽车塑料配件用于销售,于2016年1月被本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现场查扣假冒奔驰商标的汽车牌照板730张、圆雾灯板504张、老雾灯框1640只、中网540只、后视镜板515只、配件扣300只、雷达扣3840只。经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的真品市场价格总值为人民币约110万元。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罪名,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亦即,假冒注册商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数额、数量等情节标准

相关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对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数额、数量等情节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此外,浙江省公、检、法《关于办理涉外定牌加工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6】92号)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1000件以上,且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情形也规定为“情节严重”;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量在5000件以上,且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情形也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认定
在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中,非法经营数额大小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
本案中,起诉书按真品奔驰汽车配件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其法律依据是《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另外,《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关于假冒注册商标案件的罚金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确定。因此,本案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并处55万元罚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奔驰汽车配件是有相应的知识产权的,所以企业生产的时候千万要记得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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