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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及中国金融机构的对策

时间:2019-03-19 19:38:31 来源: 浏览:

 2018年11月5日,美国重启对伊朗石油、银行、造船和船运业的经济制裁,全面恢复因为《伊核协议》而停止实施的对伊朗制裁措施。美国国务卿蓬佩奥警告说,美国将积极执行制裁,提醒各国企业避免违反制裁措施。当日,OFAC将700多名个人、企业、飞机与船舶列入SDN清单,成为有史以来针对伊朗制裁规模最大的单日行动。

 

 

美国全面恢复对伊朗的经济制裁

 

美国对伊朗经济制裁包括针对美国企业和个人的主要制裁(Primary Sanction)与针对美国管辖权之外的非美国企业与个人的次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制裁的目的不仅是禁止与伊朗特定行业、企业与个人进行交易,而且限制伊朗进入国际经济市场的能力。

 

美国通过总统行政命令与法律针对伊朗实施了各种相互重叠的经济制裁。这方面的主要法律包括:(1)2010年《伊朗全面制裁、问责和撤资法》(“CISADA”);(2)2011年《通过提供拦截和阻止恐怖主义所需的适当工具来团结和加强美国法》(“USA PATRIOT”)中的反洗钱部分;(3)2012年《国防授权法》(“NDAA”)第1245项;(4)2012年《减少伊朗威胁和叙利亚人权法》(“ITRA”);(5)2013年《伊朗自由与反扩散法》(“IFCPA”)。


  
主要制裁


美国全面取消在《伊核协议》下允许美国境外子公司与伊朗从事限制类交易的许可证制度。美国恢复2012年第13599号行政令及《减少伊朗威胁和叙利亚人权法》的制裁措施,美国企业境外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与美国企业一样不能与任何伊朗银行(或伊朗的非银行特别指定国民)进行交易。


 
次级制裁


不受美国管辖的外国企业或个人若涉及与伊朗相关的特定行业(如下述的制裁领域),可能会受到次级制裁;即使涉及的行业属于许可范围,但若外国企业或个人与SDN清单上的企业或个人进行重大交易,也可能受到次级制裁。被制裁者将被限制在美国开展业务的能力、限制美国人与违规者的交易或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直接针对违规者或其资产,对违规者进行处罚。具体处罚包括禁止美元交易及在美国银行的业务、拒绝提供美国进出口银行的协助、无法获得美国产品或技术出口许可证等。

 

例如2012年7月,美国财政部认为中国昆仑银为被美国制裁的Tejarat银行进行价值数亿美元的重大交易提供便利,从而宣布禁止美国金融机构为中国昆仑银行开立或维持代理账户或通汇账户,切断昆仑银行进入美国金融系统的直接渠道。

 

外国金融机构[1]违反美国对伊朗的金融制裁,不仅该外国金融机构会被禁止在美国境内开立或维护代理账户或通汇账户,或其开立或维护代理账户或通汇账户会被施加严格条件,而且该外国金融机构的相关雇员亦将面临美国法项下严苛的个人刑事责任。例如,2017年,一家土耳其银行Turkiye Halk Bankasi的副首席执行官Atilla被美国政府指控代表伊朗政府通过美国金融系统洗钱数百万美元。美国法院认为OFAC和美国其他执法当局有权将在美国境外发生的、非美国人的、违反次级制裁的活动定性为刑事犯罪,并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据此, Atilla被法院判处32个月监禁。

 

2018年11月5日之后,新的次级制裁将主要包含下述领域:

 

  • 伊朗的港口运营商以及航运和造船业,包括Iran Shipping Lines (IRISL), South Shipping Line Iran及其附属公司 ;

  • 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等公司进行的石油、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相关的交易;

  • 非美国金融机构与2012国防授权法第1245项下规定的伊朗中央银行及其他伊朗金融机构进行重大交易;

  • 向伊朗中央银行和其他伊朗金融机构提供符合2010年《伊朗全面制裁、问责和撤资法》第104(c)(2)(E)(ii)项下的金融信息的,例如SWIFT信息;

  • 提供承保服务,保险或再保险服务;

  • 伊朗能源行业

  • 黄金或其他贵重金属交易

 

除上述制裁外,第13645号行政令还授权国务卿与其他机构部长协商,对任何知情地向伊朗销售、供应或转移与伊朗汽车行业有关的重要商品或服务的人士,包括外国金融机构,进行制裁。伊朗汽车行业为广泛定义为包括制造和组装各种汽车、卡车、摩托车和其他车辆。

 

 

适用于非美国企业的制裁例外

 

根据2012年《国防授权法》第1245项,若外国金融机构知情地与伊朗中央银行或指定的伊朗金融机构进行重大金融交易,则其在美国境内开立代理账户与通汇账户将会受到限制或无法开立代理账户与通汇账户,除非适用《国防授权法》例外,如重大减少例外。根据《国防授权法》重大减少例外,若国务卿与财政部和其他机构部长协商,确定对外国金融机构拥有主要管辖权的国家在规定时间内大幅减少对伊朗原油的购买,则该外国金融机构的交易免受制裁。

 

美国制裁法律并未规定申请制裁例外的法定程序。新的制裁开始后,重大减少例外适用与主要依靠伊朗原油的国家,如中国、印度、日本、南韩、意大利、希腊、台湾和土耳其,且交易必须符合下述两个条件:(a)免受制裁的交易仅限于在被授予例外的国家与伊朗之间进行双边货物或服务贸易的交易、或为该等双边货物或服务贸易提供便利的交易,以及(b)要求因双边贸易而欠伊朗方的资金被存入被授予例外国家的银行账户而非存入伊朗的银行账户。

 

 

针对受制裁企业的 50%规则

 

根据美国财政部公布的指导性文件,任何由一个或多个受制裁实体(联合)直接或间接持有总计50%或以上财产或财产利益的实体,均应被视为受制裁实体(“50%规则”),无论其是否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名单。50%规则适用于伊朗制裁。现举例说明:假设受制裁实体X持有A企业50%和B企业10%的股权,A企业持有B企业40%的股权,根据50%规则,B企业将自动被视为受制裁实体。这是因为受制裁实体X通过持有50%A企业的股权而被视为间接持有B企业40%的股权,加上其直接持有B企业10%的股权,受制裁实体X直接、间接持有B企业股权合计达到50%。

 

 

中国金融机构的对策

 

尽管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通常仅限于美国庞大的金融市场和美国银行或其他美国人的广泛业务,但这并未妨碍美国经济制裁在全球范围内的适用和其有效性,尤其是在与贸易和其他制裁一起适用以及与联合国、欧盟和其他国家的制裁进行协调时。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建立高效的出口管制合规体系


中国金融机构要加强出口管制制度建设,以制度的形式对其美国制裁职能进行划分,明确各职能部门的伊朗经济制裁职责,切实建立全员、全流程的出口管制合规管理体系。包括:

 

  • 引入美国当地有经验的合规官,在本地监管者的视角监督机构合规运转;

  • 加强对海外合规人员的培训,聘请海外专业培训机构定期对海外机构合规人员进行有效培训,对伊朗经济制裁法律法规、监管体系、调查机制进行深入和广泛研究;

  • 提高合规人员业务素质,提升伊朗经济制裁履职能力;

  • 加强海外分支机构与总行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将海外比较严格的监管政策和理念传递至总行,以降低与海外监管部门文化任职差异。

 

2
交易前开展全面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至少包括以下三方面:

 

  • 查询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

  • 核实相关交易方是否在美国制裁名单内;

  • 判定相关交易方是否会因适用50%规则而自动被视为受制裁实体。

 

如果在制裁名单内,要避免和这样的客户开展业务。如业务所涉及交易方未受制裁,但涉及敏感国家,则在交易架构设计时,注意避免交易涉及美国因素,且交易不要用美元结算或计价,并应确认交易相关方不属于美国人士。针对涉伊交易,有很多伊朗实体被美国列为制裁对象,向该等实体提供金融服务会违反美国制裁法,因此应尽量避免涉及伊朗受制裁行业的交易。同时,为符合伊朗经济制裁的规定,各家银行需要做额外的尽职调查,以确保自己不会经由壳公司或其他虚假实体不经意地与伊朗金融机构或伊朗政府发生交易。


3
修改交易合同条款


为最大程度避免以及转嫁制裁风险,可初步考虑采取以下几种措施:

 

  • 在交易合同中加入普遍适用的陈述和保证条款,如:

 

  1. 承诺其自身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均未受美国制裁,也不存在可能受到美国制裁的情形,并承诺其持续运营全面符合美国制裁的规定,且

  2. 如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中国相关金融机构,并配合采取一切止损措施,承担中国相关金融机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在交易合同的法律条款中加入违反美国制裁法律的责任,例如通过提前还款、非法化(Illegality)、违约事件、不可抗力和重大不利事件(MA)等条款,规避风险;

     

  • 加入可以应对伊朗所受美国制裁发生变化等情形的条款(包括恢复制裁、制裁成都进一步深化、制裁范围进一步扩大等),以确保在美国制裁政策以及制裁情形发生变化时有充分的选择权和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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